关于2013/8/1 开始,所有船公司开始实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特别通知
关于2013/8/1 开始,所有船公司开始实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特别通知!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并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同
时还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根据《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
承运人被认定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属物流辅助行业,依法税率为6%。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取消了销售
额扣除政策,即国际货运代理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中支付给境外船公司以及支付给境内适用零税率
的船公司的国际海运费将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需要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此,我司近期已陆续收到船公司MSL, MCC, CMA,
ANL,EMC, APL,OOCL, CSCL, UASC的通知,其中MSL,
MCC也同时发出了补充通知(暂缓执行)。通知生效日是船公司的发票开具日,而非发生日业务(船舶
开航日),存在船公司2013年8月1日或以后开具的发票,其涉及的业务基本是在2013年7月15日船期
之后发生的可能。